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换(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在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保证相关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换(流)学习项目”是指我校实施的出国(境)交换(流)学习项目;本办法所称“交换(流)学生”是指我校参加交换(流)学习项目的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出国(境)交换(流)学习方式”包括:
国家公派出国(境)交换(流)学习;
我校选派学生出国(境)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中外合作培养项目等学分互认或双学位项目;
我校选派学生出国(境)参加的短期研修班、实习或高技能培训;
第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创造和充分利用出国(境)交换(流)学习机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全面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换(流)学习工作,包括与国(境)外高校或(境)内外机构洽谈签约、协调以及对外联络、项目宣传、学生选拔、发布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培训、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外学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具体负责 “校际交换生项目”、“假期研修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办理出国(境)交换(流)学习学生的校内请假、审批、返校报到、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指导出国(境)交换(流)学习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复核各类长短期出国(境)交换(流)学习研究生的申请资料;负责办理学籍保留、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与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复核出国(境)本科生关于教务部分内容的申请资料以及学院对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等情况;负责办理学籍保留、离校与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复核出国(境)学生有关违纪、贷款部分内容的申请资料。
第三章 申请和选拔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换(流)学习项目选派工作应坚持“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学生出国(境)交换(流)学习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共同组织;评审工作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选派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基本外语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五)承诺履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
(六)符合该申请项目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选拔程序
(一)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各项目的具体申请要求选拔学生;
(二)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推荐学生;
(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协同教务、研究生处、学生处负责选拔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选拔结果的公示、备案;
(四)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协助学生办理校内出国(境)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培训,并代表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书;
(五)教务处负责核准本科生出国(境)离校手续。研究生学院负责核准研究生出国(境)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学院自行开展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由相关学院负责项目的学生选拔及派出,并应在选拔前将选拔方案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备案,选拔结果报学校批准后送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费用支付
(一)申请三个月(含)以上出国(境)交换(流)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缴清我校各项费用。
(二)学生在国(境)内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及学生本人承担。 (三)派出学生自行办理出国(境)证件、签证(注)并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章 国(境)外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到达国(境)外目的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相关项目主管单位及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便于联系。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定期向学校相关学院和项目主管单位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换(流)学习期间,我校相关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对其选课进行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换(流)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按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派出学生因故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经学校同意中途回国,可回到原班级学习。
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需按规定自费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赴国(境)外交流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换(流)学习一学期(含)内的本科生及研究生,正常参加学校综合测评和校设奖学金评选,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综合测评及评奖。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校出国(境)交换(流)学习项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专业学习项目
学生须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关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专业培养方案,选择与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拟定课程修读计划,书面提交课程修读计划,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习项目
学生须充分了解学校对项目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学习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交流学习返校后,需带回在国(境)外高校出具的校方成绩单、成绩转换表交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进行学分认定;实习、实践活动需带回实习、实践活动的鉴定或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读课程合格,学校按照与所属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认可其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一)认定程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复核备案。
(二)经认定的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学分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100%的,原则上可不需补修课程;经认定的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学分未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100%的,学院提出学生应补修课程要求,报教务处备案。
(三)参加国(境)外实习项目的学生,其课程修读、成绩管理和学分认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实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学生出国(境)前由学院制定学生课程修读计划。在实习期间所缺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可自学所缺课程,离校前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缓考,否则学校不为其安排单独考试。
实习时间六个月(含)以上,学校不安排实习期间所缺课程的考试,学生应当申请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实习结束后,应由国(境)外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回校后报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复核备案。成绩认定合格的,可以置换相应的实践、实习类学分。
(四)参加短期出国(境)研修班项目,按项目时长可认定2-5分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或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四条 以自费留学方式赴国(境)外学习、实习的学生,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计算。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或专业实习期间,如中途变更、放弃、延长交流学习、专业实习计划,须事先向国(境)外高校、专业实习单位及我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改变原计划并返校继续参加原专业的学习。修业年限(含在境外学习时间)自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不得超过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实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离国(境)前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按期返校后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未按期返校者,学校按退学处理。经学校批准,可延期不超过1年,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参照本科生的学籍、学分及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回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换(流)学生应在返校的3个工作日内持《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返校报道表》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并将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提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扩大交流项目影响,提高学校国际化教育水平。
第二十九条 交换(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积极宣传海南师范大学,返校后应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并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派出学生出国(境)前的准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